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2010年11月9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tǒng)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jiān)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為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現(xiàn)就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yè)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