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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

來源:天華會計時間:2010-12-29發(fā)布人:廣西天華編輯瀏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 2010年12月24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和發(fā)展,確保在海南省順利試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經(jīng)商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確保在海南省順利試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物后,按規(guī)定應取得的退稅憑證包括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見附件1)和銷售發(fā)票。
  第三條  境外旅客在辦理退稅時,可選擇的退稅幣種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和日元。
  第二章  退稅定點商店的認定、變更與終止
  第四條  退稅定點商店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袊硟?nèi)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ǘ┚邆渚惩饴每唾徫镫x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報送相關信息;
  (三)安裝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防偽稅控機或者使用普通發(fā)票“網(wǎng)上開票系統(tǒng)”;
 ?。ㄋ模I業(yè)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
 ?。ㄎ澹┳袷囟愂辗煞ㄒ?guī)規(guī)定,申請資格認定前兩年內(nèi)未發(fā)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等涉稅違法行為以及欠稅行為;
 ?。┥痰杲?jīng)營管理服務規(guī)范,符合《百貨店等級劃分及評定》(國家標準)中達標百貨店的要求;
 ?。ㄆ撸┚邆渖嫱夥战哟芰?,能用外語提供服務,商品標簽及公共設施同時標注中英文;
  (八)經(jīng)營商品品種豐富,基本包含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附件《退稅物品目錄》中所列商品。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可以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提出退稅定點商店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惩饴每唾徫镫x境退稅定點商店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
 ?。ǘI業(yè)面積證明材料。
  第六條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企業(yè)提出的退稅定點商店認定申請,會同海南省商務廳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認定。
  第七條  退稅定點商店認定資料所載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的,應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nèi),持相關證件及資料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為其辦理變更手續(xù)后,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商務廳。
  第八條  退稅定點商店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相關證件及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xù),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取消其退稅定點商店資格,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商務廳。
  第九條  退稅定點商店應當在其經(jīng)營場所顯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時做出標識,便于境外旅客識別。退稅定點商店中英文標識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會同海南省商務廳制定。
  第三章  退稅代理機構的認定、變更與終止  
  第十條  退稅代理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邆洫毩⒎ㄈ速Y格,財務制度健全;
 ?。ǘ┮言趪惒块T辦理稅務登記;
 ?。ㄈ┚邆鋫€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yè)務經(jīng)營資格;
 ?。ㄋ模┚邆滢k理退稅業(yè)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
 ?。ㄎ澹┚邆渚惩饴每唾徫镫x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報送相關信息;
 ?。┳袷囟愂辗煞ㄒ?guī)規(guī)定,申請資格認定前兩年內(nèi)未發(fā)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等涉稅違法行為以及欠稅行為。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可以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提出退稅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稅認定表;
 ?。ㄈ┍就鈳盘卦S經(jīng)營證書原件、復印件。
  第十二條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企業(yè)提出的退稅代理機構認定申請,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退稅代理機構認定后,其認定資料所載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的,應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nèi),持相關證件及資料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為其辦理變更手續(xù)后,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退稅代理機構認定后,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及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xù),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取消其退稅代理機構資格,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退稅代理機構在離境機場隔離區(qū)內(nèi)設置專用場所,應當征求海關意見,在顯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標識。
  第四章  退稅物品的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的,應當出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退稅定點商店將境外旅客出示的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與境外旅客本人核對后,將境外旅客身份信息錄入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校驗。通過后按規(guī)定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加蓋印章,交給境外旅客。
  第十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稅定點商店不得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ㄒ唬┚惩饴每筒荒艹鍪颈救俗o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ǘ╀N售給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屬于退稅物品范圍;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定點商店內(nèi)購買退稅物品的金額未達到起退點。
  第十八條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九條  退稅定點商店應當建立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使用登記制度,設置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登記簿,并定期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報告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退稅定點商店應當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并準確核算。
  第五章  退稅業(yè)務的辦理  
  第二十一條  境外旅客離境時,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境外旅客憑以下資料向設在離境機場隔離區(qū)內(nèi)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
 ?。ǘ┙?jīng)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三)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
 ?。ㄋ模╇x境航班登機牌。
  第二十三條  退稅代理機構為境外旅客辦理購物離境退稅時,應當核對以下內(nèi)容:
 ?。ㄒ唬┥暾堎徫镫x境退稅的境外旅客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記錄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ǘ┚惩饴每唾徫镫x境退稅申請單是否經(jīng)海關驗核簽章;
 ?。ㄈ┩硕愇锲焚徺I日距離境日是否超過90天;
 ?。ㄋ模┚惩饴每驮谖覈硟?nèi)連續(xù)居住是否超過183天。
  第二十四條  退稅代理機構對上述信息核對無誤后,根據(jù)境外旅客自行選擇的退稅方式和幣種,按照規(guī)定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第二十五條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資金由退稅代理機構先行向境外旅客墊付。
  第二十六條  退稅代理機構應當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退稅結算,并附送以下資料:
 ?。ㄒ唬┚惩饴每唾徫镫x境退稅結算申報表(見附件4);
 ?。ǘ┙?jīng)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ㄈ┩硕愇锲蜂N售發(fā)票;
 ?。ㄋ模┙?jīng)境外旅客簽字確認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zhí)單(見附件5)。
  第二十七條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退稅代理機構申報的經(jīng)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等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后,按照規(guī)定向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付,并將退付情況通報海南省財政廳。   
  第六章 信息傳遞與交換  
  第二十八條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對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yè)務實行計算機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審核、審批離境退稅相關事宜,并加強與退稅定點商店、機場和退稅代理機構的信息傳遞與交換。
  第二十九條  退稅定點商店通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實時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機場根據(j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的需要,實時驗證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提請驗證的境外旅客的離境航班信息。
  第三十一條  退稅代理機構通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并實時向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報送相關信息?! ?BR>  第七章 附則  
  第三十二條  退稅定點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發(fā)生稅收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外籍旅客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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